各辖市、区统计局,市有关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18〕2号)部署安排,江苏省统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拟于2018年8月召开评审会议。按照苏统〔2018〕34号《关于报送2018年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评对象
(一)凡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对照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及《江苏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按照规定程序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二)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申报,所取得的高级统计师资格作为其本人统计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三)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四)中央驻苏单位、军队和外省委托我省评审高级职称的,须经中央人事主管部门、军队干部部门或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同意后,提交委托函并经省职称办审核同意,高评委办事机构方可受理。评审结束后,及时反馈评审结果,由出具委托函的部门(单位)按规定核准公布和发放证书。
二、资格条件
(一)报评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首先取得国家高级统计师考试合格证书或达到省定合格标准,其中省定合格标准为2017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72分以上(含72分),省定合格标准仅在2018年度评审中有效。
(二)按照《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的有关规定,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申报时可不提交相应材料。
(三)严格落实《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条件之一”的规定,申报评审时须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
(四)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书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应如实填写申报表和提供相关资料,要求材料齐全、手续完备、装订规范:
(一)不需要装订的材料
1.《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可在江苏省统计信息网www.jssb.gov.cn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专栏中下载电子表格),一式三份,用A4纸正反打印;
2.《江苏省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下载地址同上)一式3份,用A3纸打印;
3.免冠1寸或小2寸近期正面相片一张(背后注明姓名);
4.取得统计师或统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撰写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论著或译著原件、各类证书原件;
5.《单位公示证明》和《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下载地址同上)。
(二)需要装订的材料
《江苏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附件中除上述(一)不需装订的材料,其他材料均需分册装订:
1.第一分册:学历、中级资格证书、聘书复印件,继续教育证书原件,有关证明材料、奖状复印件等。
2.其他分册:根据材料多少决定分册数量。主要包括各类文章、讲稿等,与文章、讲稿有关的证明、奖励等材料复印件放在所属文章、讲稿的前面一起装订。
以上分册装订材料用档案卷宗封面装订,编写目录,标出页码,并注明符合《江苏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附件《高级统计师评审条件》的第几条第几款。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向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照条件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及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同意推荐。同意推荐的,由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审核人在申报表相应栏及申报材料的复印件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材料报常州市统计局人事教育处审核。常州市统计局人事教育处在《江苏省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相应栏内签字盖章。
(四)常州市统计局人事教育处将本市的申报材料收齐后,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并将所有申报材料报市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五)常州市统计局人事教育处将通过市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省统计局职称办。
(六)有主管机构的省级单位应将申报材料上报主管机构的人事(职称)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报省统计局职称办。
五、申报材料的报送时间
2018年6月30日为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请各有关单位抓紧布置,认真做好推荐、审核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集中报送常州市统计局人事教育处。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1B309, 联系电话:85683053,联系人:汪志奋。
六、评审费用
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6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17〕20号)中有关规定收取。
附件:1.江苏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
2.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附件1
江苏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统计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国家《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和《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高级统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
第四条 江苏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高级统计师资格的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考试设《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主
要考察应试者运用统计方法和数据信息,分析、判断、处理统计业务和解决统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考试时间为18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热爱统计业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统计行业操守,并符合下列一项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考试:
(一)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下同)博士学位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2年;
(二)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硕士学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者经济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3年;
(三)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4年;
(四)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6年;
(五)获得非统计学或者非相近专业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其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八条 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当地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报名,或者通过网络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应试人
员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日期、地点和时间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的统计人员,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的,须报全国统计考试办批准。
第十条 全国统计考试办确定每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国家统一的合格标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根据我省统计人才需求状况,确定本年度参加评审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统计考试办备案。
第十一条 对达到国家确定的合格标准人员,由全国统计考试办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自考试通过之日起,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负责核发符合我省参加评审的使用标准的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我省范围内本年度的评审工作中有效。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高级统计师资格的评审工作,由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应在考试成
绩公布6个月内完成评审工作。
评审程序一般应当包括初审、评议等环节。
第十四条 高级统计师应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较强的统计分析和数据诠释能力;
(二)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拟定较大型统计调查的方案,进行较高级别科研课题的研究;
(三)组织实施较大规模的统计项目,编辑统计资料;
(四)解决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或者独立解决本专业领域复杂疑难问题。
(五)组织、指导下级统计专业人员完成各项统计任务。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评审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见附件)规定的统计专业工作项目、业绩成果与研究成果。
(二)具有在有效期限内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者我省一次性有效的成绩证明;
(三)年度考核或者任职期满的综合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符合高级统计师所需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第十六条 我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的评审结果,应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评审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全国统计考试办备案,并颁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用印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评价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不断完善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工作规章制度,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 考务实施机构和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试、评审工作纪律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与考试相关的培训,不得强迫应试人员参加与考试相关的培训。
第二十条 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的收费标准,应当经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在内地工作的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申请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工作单位按规定向江苏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条有关“从事统计专业工作”
年限的截止日期为评审上一年度底。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承担高级统计师岗位工作的水平能力,用人单位应在具备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高级统计师专业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2
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在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者经济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级资格)后,应当具备本条件一、二、三项中的各1项条件。
一、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统计业务工作项目
(一)设计1项省部级及以上或者2项地市级综合性、常规性的统计调查方案。
(二)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2项省部级或者3项地市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在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5项国家、上级下达或者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项目。
(三)组织编辑3本(年)全国、全行业(部门)、省级统计资料,或者4本(年)地市级统计资料;或者5本(年)县级或乡镇或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四)完成1项国家级、省部级或者2项地市级科研课题研究项目。
二、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取得统计工作业绩成果
(一)在本单位、本专业工作期间,2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或者3次获得地市级二等以上奖项,或者4次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奖励。
(二)设计的1项统计调查方案被国家级或者省部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设计的2项统计调查方案被地市级主管部门采纳。
(三)编辑的统计资料2次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奖项;或者3次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
(四)完成的科研课题研究成果或者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1 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二等以上奖项,或者2次获得国家级或者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或者研究成果、政策建议3次被主管部门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经两位以上高级统计师鉴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及应用价值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研究成果
(一)在正式出版社出版了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著作(译著),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5万字;或者参加编写已投入使用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书籍,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8万字(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籍、著作,不能作为研究成果)。
(二)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不少于2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三)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不少于3篇。
(四)在省部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的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5篇;或者在地市级综合刊物上发表的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7篇。
注:本条件中有关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奖项的要求,是指颁布奖项或者作出奖励决定单位的级别。
常州市统计局
2018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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