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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仓储行业发展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3-06-03  来源:统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2012101日常州正式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来,至今已过半年时间。随着试点政策不断推进,营改增政策在理顺增值税链条、推动结构性减税、引导产业结构升级方面的效果已初步显现。但从微观层面分析,营改增政策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体现的减税效果不尽相同。本文根据今年一季度统计数据分析阐述税改政策对我市交通运输仓储行业(含道路、水上、航空、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及仓储业,下同)运行发展的具体影响。

一、营改增对我市交通运输仓储行业运营的影响

今年一季度全市重点服务业统计数据显示,全市列统的153家国家重点交通运输仓储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3.15亿元,营业成本及三项费用合计12.53亿元,分别较去年同期增长0.7%3.7%,营业成本及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95.3%,较去年同期提高2.8个百分点。企业成本费用的上扬,进一步挤压了企业的盈利空间。一季度企业累计实现营业利润5412.6万元,较去年同期下滑18.3%。由于营改增政策对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行业、货物运输业及物流辅助服务业采取的是不同的征税方式,下文将从三个不同行业来分析税改政策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影响: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行业税负负担基本持平。营改增政策明确,公交、出租车、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行业的纳税方式由原来含税营业收入乘以3%的征收率缴纳营业税,调整为不含税营业收入乘以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税率保持不变,调整后企业税负基本持平。一季度,全市列统的13家国家重点客运企业实现营业收入26058.5万元,上缴税金1265.6万元,分别较去年同期下滑8.9%9.2%,企业税负率为4.9%,与去年同期持平,税改政策对客运企业的运营成本影响较小。

2、货物运输业实际税负趋于增加。营改增政策执行后,道路、水路、航空及管道运输服务业由原来3%的营业税征收率调整成11%的增值税征收率,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主要由燃油费、修理费及新购置车辆费用三部分组成。一季度全市92家重点道路、水路、航空及管道运输服务业企业实现营业收入69730.5万元,同比下滑3.3%,上缴税收2976.2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9.2%,企业税负率由去年同期的3.8%提升至4.3%,税负成本的高企,挤占企业盈利空间,92家企业累计实现营业利润4433.5万元,同比下降7.2%。从企业成本结构分析,税负增加主要有如下因素:1不可抵扣的成本项目比重偏高。从货运企业的成本结构分析,燃料成本约占总成本的35%,维修费用约占2-4%,路桥费约占20%,车辆设备的折旧费约占10%,人员工资约占20%左右,货物运输利润很薄,营业成本约占总营业收入的80%以上。而其中可抵扣的燃油费和维修费不足总成本的40%,路桥费、过闸费、港务费、保险费、检测费及人员工资等均不能列入抵扣范畴;2燃油和修理的抵扣值不能悉数到位。虽然很多单位集中购买了全国通用的中石化、中石油的加油卡,但因部分边远地区(云南、甘肃等)尚未普及中石油、中石化的联网加油站,运输车辆途中加油无法获取增值税发票。同时,小型修理厂也一般不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运输车辆的实际运营成本不能进项抵扣;3车船更新速度慢,可抵扣进项少。运输工具购置的成本较高,可使用年限较长(大型货车10年,船舶15-20年)。虽然税法规定:飞机、火车、轮船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其他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但微利运营的货运企业不会在短期内大规模更新,企业可抵扣进项较少。

3、物流辅助行业减税效果明显。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仓储业从5%营业税率调整为6%增值税率,同时允许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等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此仓储业整体税负是减轻的(但如果租用仓库经营仓储,由于是不动产租赁,对方提供的是不能抵扣的营业税发票,税负可能会增加)。一季度,全市6家国家重点仓储企业实现营业收入3334.0万元,同比增长36.5%,上缴税收72.3万元,较去年同期微增4.0%,企业税负率由去年同期的2.8%下调为2.2%,行业税负得到明显减轻。装卸搬运业从3%营业税率调整为6%增值税率,行业的税负增减根据企业的机械化程度而增减不一。若使用装卸工具作业,其主要成本燃料费用、修理费用等进项税可作抵扣;若为人力装卸,其主要成本劳动人员工资则不能抵扣。从我市42家重点装卸搬运企业来看,整体机械化程度较高,税改后,企业的税负率由去年同期的4.1%下调为3.1%,户均减税7.6万元。

二、营改增对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数据的影响及建议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本数)以下。小规模纳税人所经营的货物运输货运代理业务征税率由以前的3%5%营业税率,统一改为3%的增值税率。而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率则改为11%。因此,部分交通运输企业为了合理避税,摸索分化减负的路子,采取化大为小化企业为个体的途径。即针对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限额的部分,另行注册小企业或个体执照,将营业收入分块压缩到500万元的门槛以下,以减轻税负负担。交通运输企业的合理避税方法对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数据产生以下两方面影响。第一,企业户均规模缩小、列统企业数量将减少。国家重点服务业企业的统计标准为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从业人员50人以上。而部分规模较大、发展成熟的货物运输企业因可抵扣项较少,纳税金额较税改前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为了合理避税,企业化大为小,化企业为个体,注册多家小规模企业分摊经营业务,并按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纳税,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年营业收入上限为500万元,远低于国家重点企业标准,因此我市列统的国家重点交通运输企业将可能因税改政策的原因造成减少,进而不能体现全市服务业发展的应有水平。一季度,全市列统的重点服务业企业(不含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营业收入占全行业的比重为16.9%,占比较去年同期下滑2.1个百分点。行业列统数量的减少,将会对全市统计数据造成一定影响。第二,实际经营业务隐性化,统计数据严重漏统。一季度,全市列统的153家重点交通运输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3.2亿元,同比微增0.7%,增幅较去年同期下滑21.3个百分点。但交通运输行业统计数据体现的行业萎缩、增幅下滑情况并不能真正体现整个行业实际运行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是列统的交通运输企业因化大为小、化企业为个体或外地开票等因素,分流了原企业的经营业务收入,而新增的交通运输单位因规模较小或个体户性质,不能纳入国家重点服务业企业统计范畴,造成行业实际经营业务隐性化,行业发展规模不能通过统计数据来体现,造成服务业统计数据的漏统。

为了准确反映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情况,根据现行统计制度,建议培育发展我市交通运输行业龙头企业,相关部门对于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交通运输企业采取扶持政策,通过减免税收、完善配套设施,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提高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竞争力。

 

撰稿人:王娅楠

核稿人:杨 

签发人:陈宝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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