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调查总队最新反馈数据显示,一季度我市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9002元,比上年同期增加903元,增长11.2%,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9.7%,增幅位列全省第10位。
各项分类收入中,人均工资性收入6006元,同比增加704元,增长13.3%,占现金收入的67%;人均家庭经营现金收入1822元,同比增加356元,增长24.3%,占现金收入的20.2%,农村居民一产、二产、三产人均收入分别为775元、486元和561元,同比分别增长15.9%、34.7%和28.6%;人均财产性收入407元,同比下降31.8%;人均转移性收入768元,同比增长4.5%。
(调查队住户处: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