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统计“四大工程”建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规范重点产业园区、服务业聚集区、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城市综合体等(统称产业集聚区)统计基础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常政发〔2012〕6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统计网络建设的意见》(常政办发〔2013〕37号)文件要求,近日,市统计局制定了《常州市产业集聚区统计规范化建设试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明确了产业集聚区统计组织、统计人员、统计制度、统计调查、基本统计单位名录库建设、统计资料管理、依法统计等7个方面规范化建设内容,重点要求省级以上重点产业园区和服务业集聚区、100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必须设立统计职能部门;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产业集聚区,专职统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余产业集聚区要明确专职统计人员。
《标准》的出台,将有力促进产业集聚区统计工作,为规范统计行为,保障源头数据质量夯实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