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75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198元,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121,比2008年缩小0.002。从构成居民收入的四项内容看,城市居民的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均高于农村居民,城乡之间的收入比分别为2.297、1.046和7.039,与2008年相比,工资性收入比缩小了0.09,财产性收入比扩大了0.478,转移性收入比扩大了0.395。农村居民的经营性收入继续高于城市居民,但两者之间的差距有所缩小,2009年我市农村居民人均经营性收入4407元,差距由上年的2345元缩小至2040元。
(统计局综合处:杨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