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逐步明确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和要求,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框架,初步完成了从传统社会保障制度向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在这个历史过程中,我市各级财政不断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积极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机制,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在改革中不断趋于完善,基本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制度,社会保障的种类和覆盖范围逐步扩大,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人员救济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不断完善。一个覆盖不同人群、形式多样、与经济发展水平基本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在我市基本形成,不断延伸的社会保障网络,为百姓安居乐业提供了有效保障,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一)社会化养老制度不断完善,老年人生活水平逐年提高。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改革退休制度、实行社会保险的文件精神,循序渐进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化改革。1984年市政府批转劳动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保险试行办法》,参保对象为劳动合同制工人、1971年以后使用的农村长期临时工和郊区、供销社系统使用的农民工。1987年市政府颁发《常州市市区企业职工退休养老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将市区范围内全民所有制、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国营集体联营企业的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纳入市区企业职工退休养老费用社会统筹。1992年,我市建立起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养老保险制度,全市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市)、区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临时工均实行养老保险。1996年,我市开始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建立了统一的个人账户。1999年,我市根据省厅规定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允许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郊区乡镇企业开始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畴。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市围绕建设全面小康、构建和谐常州的要求,通过宣传政策、规范操作以及强有力的扩面征缴,着力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全覆盖,到2007年底,全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达86万余人,比养老保险起始阶段的1989年增长83.4%,养老保险覆盖率达97.6%。养老保障覆盖人群稳步扩大,市区有3537名乡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纳入统筹发放的范围,6634名小集体企业退养人员退养金纳入统筹代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知青半家户、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特殊群体建立起社会化养老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截止2007年底,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4.2万人,10.2万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标准逐年提高,1995年开始平均每年调整1次养老金,到2007年底,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达1156元/月,保证了老年人老有所养,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二)医疗保险改革稳步推进,市民“就医难”矛盾明显缓解。1999年以前,我市执行全国统一的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制度,这种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医疗制度,曾经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这种“企业自我保障型”的医疗制度日益暴露出弊端,特别是劳保医疗经费在不同企业之间没有调剂,一些效益欠佳的企业,拖欠职工医药费情况十分严重,影响了一部分职工的正常生活。2000年1月1日,我市按照省政府要求,下发了《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市劳动保障局等9个部门共同制定下发了《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2个配套文件》,正式启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经过多年的探索、完善和发展,初步构建起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医疗救助、公务员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及工会互助保险为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截止2007年底,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近100万人,比医疗保险实施初期的2000年增长8.1倍,保险覆盖率达97.2%。为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2007年6月,市政府出台了《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将市区城镇居民中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特困居民、未成年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对特困居民家庭的参保资金全额补助。截止2007年底,全市实际参保缴费人数达28.7万人,参保率达88.5%,其中特困居民1.2万人,占全部参保人员的4.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缓解了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矛盾,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因病返贫的现象,标志着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体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三)失业保险制度走上正轨,下岗失业人员得到社会救助。1986年7月,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逐步深入的形势,配合劳动合同制的实行和《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国务院出台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通过建立保险制度的方法处理经济体制改革后出现的失业问题,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之后,我国对失业保险制度的内容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1999年1月,国务院第258号令颁发了《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在我国开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走向成熟。我市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于1986年10月,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对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范围、使用缴纳标准、救济对象、发放标准等作出了规定。1992年10月,我市将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所属企业和街道企业,并扩大了待业救济对象的范围。1998年10月,原常州市劳动局、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提高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比例实行个人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进行了调整,规定了当时失业救济金发放的标准和期限,当年市区失业救济金为170元/月。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失业保险制度不断规范,失业保险救助标准逐步提高,失业保险金保生活、促就业的双重作用得到充分发挥,2005年5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完善管理办法的通知》,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补助待遇,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并对在我市单位就业的我市农村户籍职工,实行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到2007年末,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已达432元/月,比1998年增长了1.8倍,年均增长12.1%;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由1989年的44.8万人增加到2007年底的65.3万人,累计增长45.8%,年均增长2.1%,全市失业保险覆盖率达到97.4%。同时,我市于1996年7月1日启动工伤保险制度,为符合工伤条件的负伤、致残以及死亡者的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1998年又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以及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男职工,均可享受生育津贴、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等有关生育保险的相应待遇。
(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城乡贫困居民共享发展成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受到了我市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1996年,我市开始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1998年建立城乡低保制度,将下岗、失业、退休人员和因病致贫、因病致困人员及其家庭作为社会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的重点,对月人均低于140元的困难群众家庭进入低保范畴,切实发挥好低保制度的“兜底”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2000年《常州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出台,适当考虑了在教育、住房、医疗以及日常生活等方面的救助;2002年,由市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对低保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使低保对象在更多方面享受了优惠;2004年,卫生系统首次实行“十免十减半”的医疗优惠政策,为低保特困家庭提供了医疗咨询和医疗服务;2005年,政府各相关部门实行联动,进一步落实低保对象在工商税务、劳动人事、医疗卫生、房屋租金、有线电视、子女义务教育等方面的优惠和减免,为低保家庭提供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帮助,并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自然增长机制,以基本满足低收入群体的日常生活所必需,全市以低保对象为主体、兼顾边缘困难群众的规范化救济制度逐步形成。到2007年底,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人群达23758人,比1998年增加25.9倍;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998年月均140元/人,提高到月均340元/人,增长1.4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人群由1978年的7373人增加到45428人,增加5.2倍;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达月均260元/人,比1998年增长1.6倍。(撰稿人:王汝渊 核稿人:恽东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