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关于上报普查员补贴落实情况的通知》(苏农普办字[2006]34号)文件要求,常州市农普办决定,在全市开展“普查员补贴”专项督查活动,以推动全市“普查员补贴”经费的尽快落实和迅速到位。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农业普查经费中应当对村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安排适当的工作补贴;省农业普查办公室、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关于认真落实农业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农普办字[2006]3号)中规定:本次普查经费预算中应将聘用的普查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培训费及必须补充的数据处理设备购置费作为主要项目。为此,11月10日,常州市农普办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辖市、区认真贯彻《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省文件精神,加紧开展自查和对各乡镇、涉农街道“普查员补贴”方面的检查督促,汇总各地督查和执行情况,于11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农普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