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第二次农业普查公报 | |||||||||||||||||||||||||||||||||||||||||||||||||||||||||||||||||||||||||||||||||||||||||||||||||||||||||||||||||||||||||||||||||||||||||||||||||||||||||||||||||||||||||||||||||||||||||||||||||||||||||||||||||||||||||||||||||||||||||||||||||||||||||||||||||||||||||||||||||||||||||||||||||||||||||||||||||||||||||||||||||||||||||||||||||||||||||||||||||||||||||||||||||||||||||||||||||||||||||||||||||||||||||||||||||||||||||||||||||||||||||||||||||||||||||||||||||||||||||||||||||||||||||||||||||||||||||||||||||||||||||||||||||||||||||||||||||||||||||||||||||||||||||||||||||||||||||||||||||||||||||||||||||||||||||||||||||||||||||||||||||||||||||||||||||||||||||||||||||||||||||||||||||||||||||||||||||||||||||||||||||||||||||||||||||||||||||||||||||||||||||||||||||||||||||||||||||||||||||||||||||||||||||||||||||||||||||||||||||||||||||||||||||||||||||||||||||||||||||||||||||||||||||||||||||||||||||||||||||||||||||||||||||||||||||||||||||||||||||||||||||||||||||||||||||||||||||||||||||||||||
发布日期:2008-05-26 来源:本网站 | |||||||||||||||||||||||||||||||||||||||||||||||||||||||||||||||||||||||||||||||||||||||||||||||||||||||||||||||||||||||||||||||||||||||||||||||||||||||||||||||||||||||||||||||||||||||||||||||||||||||||||||||||||||||||||||||||||||||||||||||||||||||||||||||||||||||||||||||||||||||||||||||||||||||||||||||||||||||||||||||||||||||||||||||||||||||||||||||||||||||||||||||||||||||||||||||||||||||||||||||||||||||||||||||||||||||||||||||||||||||||||||||||||||||||||||||||||||||||||||||||||||||||||||||||||||||||||||||||||||||||||||||||||||||||||||||||||||||||||||||||||||||||||||||||||||||||||||||||||||||||||||||||||||||||||||||||||||||||||||||||||||||||||||||||||||||||||||||||||||||||||||||||||||||||||||||||||||||||||||||||||||||||||||||||||||||||||||||||||||||||||||||||||||||||||||||||||||||||||||||||||||||||||||||||||||||||||||||||||||||||||||||||||||||||||||||||||||||||||||||||||||||||||||||||||||||||||||||||||||||||||||||||||||||||||||||||||||||||||||||||||||||||||||||||||||||||||||||||||||||
常州市第二次农业普查公报 常州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州市统计局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以及全国农普办和省农普办的要求,我市经过一年多的精心准备,于 为了充分验证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我市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严格按照农业普查方案进行质量抽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了多层次、各种方式的质量评估。结果表明:我市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是认真、扎实、高效的,所取得的数据是科学、可信、符合实际的,实现了高标准、高质量的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市农普办和市统计局联合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我市第二次农业普查共调查了83个镇级行政单位,其中镇63个;村级组织1114个,其中行政村1051个;农村住户837227个,其中在农村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户800083个。 农业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 一、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2006年末,全市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519036户,比1996年第一次农业普查时增长15.9%。在农业生产经营户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占19.1%,比1996年第一次农业普查时减少26.4个百分点。全市共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932个。 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及构成
二、农业从业人员 2006年末,全市农业从业人员325973人,其中,男性占36.4%,女性占63.6%。按年龄分,20岁以下占0.5%,21-30岁占3.8%,31-40岁占16.7%,41-50岁占28.4%,51岁以上占50.6%;按文化程度分,文盲占4.8%,小学文化程度占42.0%,初中文化程度占47.9%,高中文化程度占5.0%,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0.3%。 农业从业人员数量及构成
三、农业技术人员 2006年末,全市共有农业技术人员3895人,其中,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的1925人。按职称分,高、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分别为196人、983人和2716人。 农业技术人员数量及构成 单位:人、%
四、农业机械及使用情况 2006年末,全市大中型拖拉机1012台,小型拖拉机15859台,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1197台,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19401台,联合收割机988台。 主要农业机械数量 单位:台
2006年,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79.1%,机电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80.2%;机播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14.0%,比1996年第一次农业普查时提高了13.6个百分点;机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65.5%,比1996年第一次农业普查时提高了64.9个百分点。 农业机械使用情况 单位:%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一、交通 2006年末,全市在镇地域范围内有码头的镇26个,占41.3%,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的镇61个, 占96.8%。镇政府所在地距县城在一小时车程内的镇63个,占100%,距离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50公里之内的镇63个,占100%。 有交通设施的镇比重 单位:%
2006年末,全市有1090个村和12859个自然村通公路,分别占村和自然村总数的100%和97.1%。28.8%的村地域内有车站或码头。进村公路及村内主要道路路面均以水泥路面为主。按进村公路路面类型分,以水泥路面为主的村占78.3%,以柏油路面为主的村占17.5%,以沙石路面为主的村占4.2%。按村内主要道路路面类型分,以水泥路面为主的村占70.1%,以柏油路面为主的村占6.5%,以沙石路面为主的村占23.4%。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459个,占村总数的42.1%。 有交通设施的村比重 单位:%
二、电力、通讯 2006年末,全市63个镇全部完成了农村电网改造,100%的村、自然村通电;100%的村、自然村通电话;100%的镇有邮电所。 三、文化教育 2006年末,全市有21个镇有公园,占33.3%。有63个镇有广播、电视站,占100%。 86.5%的村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93.9%的村在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全市100%的村能接收电视节目,98.4%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33.5%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55.4%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38.3%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38.4%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有文化教育设施的镇或村比重 单位:%
四、环境卫生 在本次普查的63个镇中,100%的镇实施集中供水,58.7%的镇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93.7%的镇有垃圾处理站。 92.2%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80.5%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6.8%的村有沼气池,91.4%的村完成改厕。 有卫生处理设施的镇或村比重 单位:%
五、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06年末,全市100%的镇有医院、卫生院,100%的镇有敬老院。 83.4%的村距离医院、卫生院在3公里以内。78.8%的村有卫生室(站、所)。83.3%的村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8.6%的村有行医资格证书的接生员。 有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及人员的镇或村比重 单位:%
六、市场建设 2006年末,全市96.8%的镇有综合市场,58.7%的镇有专业市场,46.0%的镇有农产品专业市场,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专业市场19个,占镇总数的30.2%。100%的镇有储蓄所。 57.4%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60.4%的村在村内可以买到化肥,7.3%的村在村内可以买到彩电。 有金融商业机构的镇或村比重 单位:%
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一、住宅 2006年末,全市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74.6平方米。91.4%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673070户,占84.1%;拥有2处住宅的55659户,占6.9%;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2948户,占0.4%。 住宅类型主要为楼房。居住楼房的667558户,占83.5%;居住平房的125960户,占15.7%;居住其他类型住房的6565户,占0.8%。 住宅结构主要为砖混结构。住宅为砖混结构的692060户,占86.5%;砖木结构的83907户,占10.5%;钢筋混凝土结构的21771户,占2.7%;其他结构的2345户,占0.3%。 住房面积与构成
二、饮用水 全市农村居民使用管道水的住户707760户,占88.5%。610824户的饮用水经过净化处理,占76.3%;128490户的饮用水为深井水,占16.1%;59179户的饮用水为浅井水,占7.4%;1296户的饮用水来源于江河湖水,占0.2%;还有294户的饮用水来源于其他水源。 饮用水情况 单位:%
三、炊事能源 全市农村住户炊事使用的能源主要为煤气或天然气。主要使用煤气或天然气的507878户,占63.5%;主要使用柴草的284411户,占35.5%;主要使用煤的4682户,占0.6%;主要使用电的2911户,占0.4%;分别还有25、176的户主要使用沼气和其他能源。 按主要使用的炊事能源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单位:%
四、卫生设施 全市农村住户使用水冲式厕所的587669户,占73.5%;使用旱厕的41339户,占5.2%;使用简易厕所或无厕所的171075户,占21.3%。 按家庭卫生设施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单位:%
五、耐用消费品 全市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126.0台、固定电话72.3部、手机121.7部、电脑12.7台、摩托车61.3辆、生活用汽车8.4辆。 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就业 一、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与结构 2006年末,全市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为1860763人。其中,男劳动力954825人,占51.3%;女劳动力905938人,占48.7%。 农村劳动力资源中,20岁及以下187393人,占10.1%;21-30岁342315人,占18.4%;31-40岁509086人,占27.4%;41-50岁422882人,占22.7%;50岁以上399087人,占21.4%。 农村劳动力资源中,文盲33441人,占1.8%;小学文化程度376189人,占20.2%;初中文化程度1079835人,占58.0%;高中文化程度305561人,占16.4%;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65737人,占3.6%。 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及构成
农村从业人员1636637人,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88.0%。其中,在第一产业就业315671人,占19.3%;在第二产业就业975639人,占59.6%;在第三产业就业345327人,占21.1%。 农村从业人员总量及构成
二、农村劳动力流动 2006年,全市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314868人。其中,男劳动力216758人,占68.8%;女劳动力98110人,占31.2%。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20岁及以下16125人,占5.1%;21-30岁74235人,占23.6%;31-40岁104776人,占33.3%;41-50岁78061人,占24.8%;50岁以上41671人,占13.2%。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文盲1080人,占0.3%;小学文化程度31938人,占10.1%;初中文化程度198871人,占63.2%;高中文化程度63303人,占20.1%;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19676人,占6.3%。 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总量及构成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乡外县内从业的劳动力122499人,占38.9%,在县外市内从业的劳动力80800人,占25.7%,在市外省内从业的劳动力52580人,占16.7%,去省外从业的劳动力58989人,占18.7%。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第一产业从业的劳动力2681人,占0.9%;在第二产业从业的劳动力238817人,占75.8%;在第三产业从业的劳动力73370人,占23.3%。 农村外出劳动力流向及从业情况
注: 1.镇级行政单位: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镇级行政单位包括镇和具有行政职能的镇级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63个镇,不包括涉农街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镇级农场。 2.村级组织: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1090个村民委员会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不包括没人居住的空壳村和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 3.住户: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住户包括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村住户包括集体户和家庭户。普查公报中,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资料范围是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户。 4.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我市地域内全部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5.农村劳动力资源:是指2006年末农村住户常住人口(即在本户居住6个月以上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6.农业从业人员: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农业为主要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我市地域内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7.农业技术人员:指2006年末,农业从业人员中受过各种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专门技能并具有各种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档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8.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是指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中,2006年到本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1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9.实施集中供水的镇:指本镇镇区内,通过管道系统对镇区居民进行集中供水。集中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来水或者饮用水的标准。不符合国家自来水或饮用水标准,或者水质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定为合格的,虽然其形式为集中供水,也不算集中供水。 10.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是指镇区居民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收集管网并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11.有垃圾处理站的镇:是指在镇区内有对垃圾进行集中、转运或各种无毒化处理的垃圾清理场所。不包括只存放垃圾,但不进行任何处理的垃圾堆放场所。 12.村:指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有农业户籍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13.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是指年底本村村委会驻地的住户的生活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消毒等处理。来自自来水厂的饮用水视为经过集中净化处理。 14.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是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 15.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基本消灭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16.卫生室: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由村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卫生机构。卫生室(所、站)有固定场所,从事医疗活动,承担管理职能。不包括专科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17.住宅面积:指本户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宅建筑面积。 18.水冲式厕所:指有上、下水冲管道设备的厕所。与沼气池相联的、或在农村推广的三隔化粪池式的厕所,由于卫生性能好,也算水冲式厕所。 19.农业机械:主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大中小型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其具体解释是: 大中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4.7千瓦(含14.7千瓦即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有链轨式和轮式两种。 小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小于14.7千瓦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大中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例如机引犁、机引耙、机引播种机、旋耕机等农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小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联合收割机指在收获过程中同时可以完成几项作业(如收割和脱粒等)的收割机械,如谷物联合收割机、棉花联合收获机(摘棉机)。有牵引式和自走式两种。 20、通公路的村:指有公路从外部通达到的村。公路是指能通行汽车、拖拉机的道路。 21、村到最近的车站、码头的距离:指本村村委会驻地到最近车站或码头的距离。有定时经过或经常经过的客运车、并能招手上车的地点也视为车站。 22、通电的村:指能用电进行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活动的村。 23、通电话的村:指能用固定电话或手机与外界联系的村。 24.住宅:一般指上有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5.炊事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中使用的主要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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